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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2021-01-19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

2021 年第 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办理 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的通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已开始受理 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业务,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和内容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需要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B 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B 表”):

  1.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对 企业、事业单位 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2.2020 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

  1. 其经营管理所在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
  2. 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需要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C 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C 表”):

  1.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对 企业、事业单位 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2.2020 年度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1. 其经营管理所在地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
  2. 其选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任意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3. 其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和代开发票核定附征率征收的除外。

(三) 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 B 表前,如存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A 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A 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需要先补申报经营所得 A 表; 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 C 表前,如存在经营所得 A 表或 B 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需要先补申报经营所得 A 表或 B 表。

二、办理渠道

(一)申报经营所得 A 表和 B 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二)申报经营所得 C 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三、咨询渠道

如需咨询,可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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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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